联系电话:13584078800

联系我们

  • 律师姓名:

    胡阳光
  • 联系电话:

    13584078800
  • 电子邮箱:

    1606399273@qq.com
  • 执业证号:

    13203201210810932
  • 执业律所:

    上海靖之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商务中心5层

关于律师

更多»
律师头像

  当您打开这个网站的时候,我知道您正在为因涉嫌贩卖毒品的家人苦苦寻找一位律师!这位律师要精通毒品犯罪,懂得毒品犯罪,更要办理过大量的毒品犯罪的成功案例,他能让每一位涉毒犯罪的嫌疑人,大幅度的减轻刑罚,获得最大限度的有利判决,甚至与死神擦肩而过。或许,我就是您要寻找的这位律师。在众多的犯罪种类中,我将毒品犯罪辩护作为我的唯一执业领域,多年来,潜心研究毒品犯罪,对毒品犯罪的侦查策略,毒品死刑案件的破解之道,零星贩毒人员行为的定性分析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利用“打两头,带中间”“证据辩护反制刑事政策”“分析角色定位,挖掘动机成因”等辩护策略,为无数涉毒青年获得大幅从轻判决。也让即将面临死刑判决的人绝处逢生。我叫胡阳光,被业界称为“毒品律师”的一位侠客。

毒品犯罪

更多»
南京毒品律师 涉毒多久的时间能判刑
  涉毒罪行的刑期是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而定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判刑情况。  首先,对于初犯者,判刑的时间通常较短。法律通常会给予初犯者一定的宽大处理,以便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刑时间可能会根据毒品的种类、数量以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其次,对于多次犯罪的重犯者,判刑的时间会更长。法律对于多次犯罪的人会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判刑时间可能会根据犯罪人的前科记录、犯罪次数以及犯罪手段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此外,判刑时间还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如果犯罪行为涉及到组织犯罪、贩卖大量毒品、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等情况,判刑时间可能会更长。另外,如果犯罪人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悔过、积极参与社会康复等,也可能会对判刑时间产生一定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判刑时间的长短不仅仅取决于涉毒的时间长短,还与其他因素有关。法律对于毒品犯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旨在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涉毒的时间长短,只要涉及到毒品犯罪,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总之,涉毒罪行的判刑时间是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而定的。判刑时间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次数、犯罪手段的严重程度等。为了避免涉毒罪行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对毒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和防范能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贩卖毒品罪

更多»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针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针同其它犯罪来说,具有侦查的主动性、侦查效益的双重性、破获案件的时机性、缉毒侦查的协作性等特征,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要要追求证据链的完整性。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针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针具有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相区别的特殊性:  1.侦查的主动性。毒品案件的发现和侦查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主动进行的。  2.侦查效益的双重性。及时侦破毒品案件,抓获嫌疑人,及时收缴毒品,具有直接预防后续犯罪作用。  3.破获案件的时机性。毒品案件侦查中破案的适时性(时机性)是指正确把握破案时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战果,争取一网打尽。  4.缉毒侦查的协作性。毒品案件的流程性、周期性以及跨国、跨区域的犯罪特点,决定了毒品犯罪侦查必须充分依靠协作。  二、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岁。《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找法网提醒,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毒品的种类  毒品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合成毒品  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  2.半合成毒品  主要取材于天然植物,合成毒品是以化学合成为主的一类精神药品,它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  3.天然毒品  天然毒品主要是从原生植物中提炼出来的,它主要包括鸦片,吗啡,大麻,可卡因等。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运输毒品罪

更多»
运输毒品罪的含义
  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通常包含的方式包括使用交通工具、人体携带、邮寄等多种方式从此处转移到彼此。运输毒品的范围必须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超出国际范围境内的则为国际运输,因此必须将其运输范围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运输毒品罪的含义  运输毒品罪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运输毒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二、运输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运输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  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毒品的危害性是很大的,因此我国才会对毒品给予严厉的打击,一旦有相关行为的,此时不会考虑实际毒品的数量,都是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在对运输毒品罪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先搞清楚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这样才能更好的对此罪做出认定。 综上所述,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必须在运输的方式和运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制造毒品罪

更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客观要件
  毒品不仅对国家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有着极大的危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毒品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那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定义?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定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客观要件  (一)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1、走私毒品。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根据本法的规定,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这些因素无疑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输入毒品行为,将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输出毒品行为,则并不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换言之,输入毒品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后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前者行为的危害性显然重于后者。从国外的规定看,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将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分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或者将输出毒品的行为纳入运输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则明显重于后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本法虽然没有分别规定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输入与输出两种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2、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3、运输毒品。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  4、制造毒品。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上述五种行为都属于制造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由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输、贩卖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行为方式  (一)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二)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三)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四)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综上所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种行为犯,当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时,即构成此罪。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毒品知识

更多»
吸毒又贩毒如何判刑
  贩毒量刑标准是根据贩卖的多少决定量刑的多少,如果不满二百克就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一百四十至两百克,是需要判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可以参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毒,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贩毒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吸毒又贩毒如何判刑  吸毒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吸毒不会进行刑事处罚,而贩卖毒品是属于犯罪的行为,无论贩卖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贩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贩毒刑事责任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 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14周 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毒品犯罪属于刑法中严重的罪行,所以未成年人翻了毒品罪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后果,只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切记误以为未成年人不用负刑事责任。  由《刑法》规定可知,贩卖毒品的量刑与贩卖的种类、贩卖的重量等因素决定,贩卖的越多、量刑越重,严重者可达死刑。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非法持有毒品罪

更多»
最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标准是有四个方面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属于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对于毒品犯罪,我国是严厉惩罚的。  一、最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谓“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是指除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达到了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数量标准。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三)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总之,根据其法律特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四)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属于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中运输毒品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排列规定在一起,供选择适用的罪名,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与其他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因此处罚才能一致。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也就是说缺少运输毒品就无法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时,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而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品时,比如出于吸食、窝藏目的而移动毒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认定运输毒品罪。如果将运输的范围任意扩大,就会出现将无罪变为有罪、轻罪变成重罪的现象。勿将动态持有毒品等同于运输毒品。  二、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处罚?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法条如下,依据我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痛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版权信息

  • All Right reserved 苏ICP备2023017821号-2
  • 胡阳光 上海靖之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203201210810932
  • 法律咨询热线:13584078800
技术支持:金牌律师网
备案号:苏ICP备2023017821号-2
一键拨号